企业年金方案

时间:2021-07-24 10:07:42 企业策划书 我要投稿

企业年金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企划案。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年金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年金方案1

  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发起,职工参与,经过企业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劳动保障等有关监管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企业年金的参与人员范围、缴款模式和方式、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投资政策、权益归属、支付条件和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企业年金的主办人( Sponsor )来说:

  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进行企业年金管理的“宪法”,是企业职工、管理层在企业年金方面全体意志的集中表达,是企业与运营机构全部合同的基础,是企业招标、评估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依据,是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的准则,是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保障。

  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职工( Participant )来说:

  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职工与企业的集体合同的一部分,是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权益的法律文件,是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为的依据。

  对于企业年金运营机构( Operator )来说:

  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共同遵守的准则,是运营机构企业年金客户需求的集中反映,是运营机构企业年金业务人财物资源配置的目标。

  对于监管部门(Supervisor )来说:

  企业年金方案是监管部门的一个监管重点。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国资企业还必须到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只有经过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才能享受相关税收和政策扶持,才能规范进入企业年金运营程序。

  所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一个核心的、专业的、重要的工作是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影响企业年金方案的合法性,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影响企业年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影响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最终影响企业和职工的福利。

企业年金方案2

  根据我国20xx年劳社部发[20xx]20号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它是员工工作期间所得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是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对员工的一项重要的福利激励机制,是企业吸引人才、稳定人才、激励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企业年金长效激励的灵活性

  企业年金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企业选择的灵活性;其二,企业内部缴交对像选择的灵活性。首先,企业年金作为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是以激励为目标的福利,缴费金额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其次,企业内部缴纳对象是可以区别对待,所以企业年金计划可以根据雇员的资历和地位来决定其企业年金缴纳多少,这在一定程度可以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

  企业年金是企业激励机制中一个活跃并深得雇主和雇员赞誉的激励方式,企业年金的这一独特性使得企业年金在企业员工长期激励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构建长效激励企业年金方案

  1、企业年金方案的参加人员范围

  为使企业年金更具长效激励作用,首先应设定相应的选择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方可申请加入计划:

  ①在年金方案的实施期内已与本企业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或企业内退员工;

  ②考核试用期满;

  ③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将内退员工列入参加人员范围,是为了体现年金的保障性原则。

  2、资金筹集渠道及缴费方法

  企业年金计划一般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机制,缴纳比例采取全部由企业承担的模式,但考虑到企业年金管理规定,可以从应缴纳的金额中分离出一部分归为员工个人缴纳。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管理规定,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作用,所以企业年金方案的缴交方式可以采取基于工龄和岗位级别的年金缴纳金额等级制度。在具体实施时,将技能等级、岗位等级、企业外工龄、企业内工龄设置为权变因素。然后设定每个技能等级、岗位等级及工龄长短对应的系数。根据每个人每项的系数计算出总的年金系数,得到每个人的最后年金系数值,再设置一个标准值作为计算年金金额的标准。具体计算如下:年金级别=技能等级+岗位等级年金金额=[(企业内工龄×0、2+企业外工龄×0、1)+年金级别]×标准值。

  3、企业年金账户管理

  企业的年金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需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需由受托人委托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账户管理人以开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未归属权益基金及其对应的投资净收益,而个人账户则用于归集员工个人缴费、企业基本缴费和对应的投资净收益。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完全归入个人账户,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投资运营策略,并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

  4、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方案设计个人账户用于参加人个人缴费部分和投资收益归集,个人账户中的交费余额归属个人,但对于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部分,为使企业年金能起到长效激励的作用,则根据员工的企业内工龄的长短来确定不同的归属比例,这种归属制度在提高员工稳定性、长期激励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员工的企业内工龄越长,获得的归属比例就越高。因此,工作的时间越长,获得的企业缴费账户划给个人部分的规模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增长。而员工辞职将失去全部或部分这种企业缴费账户划给个人的部分。这部分企业缴费账户划给个人的部分的规模越大,员工辞职时损失越高。这样,就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员工在企业长期踏实工作,从而起到了长效激励的作用。

  但退休、退休前身故、参军或因组织调动调离本企业的,权益归属100%、而对于离职、升学或出国定居的员工,按照该员工企业内工龄的长短确定其权益归属比例,原则上参加年金计划不满3年的员工不归属,3年以上的员工方可开始享受企业缴费部分的归属,5年内归属完毕。退休员工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而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与由原管理机构协商管理。

  5、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及争议解决机制

  企业需成立年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工会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委员会下设企业年金管委会办公室,管理企业年金事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企业年金实施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通过后方可实施,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查。企业或年金计划参加人如对年金方案的个别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应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6、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和终止管理机制

  企业年金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进入修改程序:

  ①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有半数以上提议进行方案的修改;

  ②企业年金管委会2/3以上成员提议对年金方案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应当由企业与职代会采取集体协商制定,修改后的方案草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年金方案将终止:

  ①参加人半数以上反对本方案的继续实施;

  ②企业破产或被兼并;

  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方案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企业决定修改或终止年金方案须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计划参加人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三、构建企业年金长效激励机制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1、处理好不同层次员工利益关系

  企业岗位大致可以分为关键岗位和一般岗位两种。工作重要、责任重、技术资格要求高的岗位为关键岗位。在现代企业发展中,一般岗位员工能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能否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同样重要。建立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企业年金管理歧视现象。因此,要处理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与一般员工的利益关系,找到二者利益分配合理的结合点。

  2、处理好新老员工企业年金分配关系

  企业年金以工龄长短作为缴费及分配收益时,必须考虑到员工的年龄和工龄的差异。年轻员工未来的工作年限较长,比较看重现金形式的薪资和福利;老员工由于面临退休,对企业年金之类的养老储蓄的需求比较大。因此,均衡新老员工企业年金利益需要充分认识到新老员工群体的不同养老需求,力求做到“对症下药”。

  3、建立与之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首先,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建立企业年金等级制度之必须。其次,由于存在部分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需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最后,注重加强工会等组织参与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以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年金方案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文秘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20xx年1月1日起及以后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司在职职工(含内退和待岗人员)。

  第五条20xx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出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第七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公司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

  第三章资金来源、缴费标准

  第九条企业年金实行公司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公司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一)公司缴费每年按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其中5%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列支渠道为:

  (1)经营成本;

  (2)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总额或福利费;

  (3)董事会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

  (4)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二)职工个人缴费按公司供款数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职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代扣缴。职工个人不愿缴费的,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且不得享受企业年金公司供款部分;职工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

  (三)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每月31日前由单位缴纳。

  第十条企业年金缴费及缴费比例根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分配

  (一)企业年金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时,根据职工的岗位、工作年限、年龄、退养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

  (二)公司供款=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分配比例×[本人上年度月收入÷职工收入合计×50%+(1+本人工龄增加系数+本人年龄增加系数+本人职务增加系数+本人退养增加系数)÷各项系数合计×50%]。说明:个人上年度月收入最低按公司职工平均收入的0.6倍,最高按公司平均收入的3倍。企业年金各项增加系数列表工龄增加系数10—19年0.120—29年0.230—39年0.340年及以上0.4年龄增加系数30—39岁0.140—49岁0.250岁及以上0.3职务增加系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1.3分公司高层及本部中层管理人员1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0.7退养增加系数退养人员0.2退养人员职务增加系数按退养时的职务增加系数执行。

  (三)个人缴费=公司供款×10%。

  (四)职工当年年金=公司供款+个人缴费+奖励+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职工在本年度内在社会活动中有见义勇为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年终可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年金奖励,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

  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个人账户号码采用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基金由四部分组成:

  (1)个人全部缴费;

  (2)公司缴费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3)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4)基金投资净收益。基金投资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投资收益超出存款利息的部分,由当年投资营运情况决定。受托人应在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职工当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以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基数,加当年公司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历年利息和基金投资收益部分。

  第五章企业年金方案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公司代表3人、职工代表2人,理事会负责人由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代拟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适时提出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建议,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企业年金有关文件;提出对公司供款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批准年度公司供款及分配方案;检查和评估上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议、批准上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审核职工领取企业年金资格。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缴费、职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由托管人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账户管理人负责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必须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分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运作的管理费用支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由理事会选择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投资运营。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季度和年度向委托人(公司和职工)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汇报企业年金运作情况。

  第七章企业年金的支付和转移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实施后,职工正式办理退休、出境定居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一次结算。结算后,职工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为商业保险。年金分期支付时其余额每年仍享受积息分红。

  第二十六条职工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辞职离开公司时,有新就业单位其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以随同转移。没有就业单位的,个人账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转移条件时转移。公司供款的归属,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公司供款部分及投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原管理机构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年金关系。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根据各分公司人员变动情况做相应的变更和支付、转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方案》在履行和实施中与职工发生争议时,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职工公布,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职代会审议通过,报云天化集团审核,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函后之月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若有半数以上职工提议修改、某些条款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时,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提出修改本《方案》,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兼并、解散、关闭破产等情况时,本《方案》终止实施,并以函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中公司缴费未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退还企业;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由账户管理人封存,存储额继续计息,待其达到领取条件时,按企业年金的支付办法支付。

  第三十五条缴费年度内职工工龄、年龄、职务有变化或退养的,系数于次年元月份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过渡的规定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由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方案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和第2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X劳社险[XXXX]XX号),结合XXX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减少投资风险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编职工。

  第五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第六条 职工愿意参加年金计划的要填写申请表,退出年金计划的要书面申请后方可停止缴费。

  已退休的职工不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本单位的年金计划。

  (一) 年度考核不称职;

  (二) 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

  (三) 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四) 擅自离职的;

  (五) 当年待岗、病假累计六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六) 其它经本单位年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不予办理的人员。

  第八条 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本单位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年金企业缴费部分;

  (二)达到法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

  (三)对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九条 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单位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二)授权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缴费办法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本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单位的缴费部分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计算公式:本年度企业缴费=上年度工资总额/12

  职工个人账户金额=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额+职工个人缴费额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按其岗位职务、贡献大小的不同设定岗位系数,根据年度可用于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的总额以及该年度员工岗位系数总和,计算出系数1的缴费金额。再按此金额计算出该年度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标准。

  具体公式为:公司为每个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年度公司缴费部分的总额/该年度所有员工(在范围内的)的岗位系数总和×该年度每个员工的岗位系数。

  具体岗位系数如下(举例,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董事长:2 总经理:1.9 副总经理:1.7 部门总经理:1.5 部门副总经理:1.4 部门经理:1.2普通员工:按照岗级来制定系数 ……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按企业缴费金额的1/10缴纳。

  第十四条 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以后国家政策调整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年缴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单位采取按年代扣的方式。单位将应缴的单位和职工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单位和职工缴费的时间为每年的 1月31日前。

  第四章 基金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确定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事务。受托人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中选择。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按国家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受托人的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本方案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将选择有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来管理本单位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并与之建立书面合同关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书面合同报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管理关系中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遵照劳动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相关业务,各自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个人账户项下分为企业缴费账户和职工缴费账户。账户管理人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职工个人账户的余额由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余额,并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作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收益人,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受托机构定期向职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单位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资金积累额。

  第二十三条 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常工作调动其年金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暂时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相应转到新单位。若职工暂时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单位同时终止缴费,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的,扣除原计入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的积累额,归入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公共账户。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人员,受处分期间单位缴费的部分中止,处分期满后的下一个年度恢复单位缴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升学、参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同时单位终止缴。支付给账户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六章 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三)在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

  第二十九条 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劳人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核实无误后,由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年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条件的职工,其年金待遇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符合第二十八第(四)项的职工,其年金待遇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中职工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职工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退休、身故归属权益为100%;

  (二)非单位原因,个人要求离职的,其享受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比例按其为本单位服务年限规定如下: 服务年限 1-5年 6-10年 11-15 16-20 21-25 26年以上 归属比例

  10%

  20%

  30%

  50%

  80%

  100%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职工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单位代交至受托人。

  第七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单位应停止缴费:

  (一)单位在遇到相关年金政策调整时;

  (二)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四)年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应中止的缴费情形。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职工应停止缴费:

  (一)当其劳动合同未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自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

  (五)其他。

  第三十五条 终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如出现企业终止缴费条件的前二种,处理方式是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与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均归属参加人,如本企业年金方案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返还职工本人。

  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群工部等部门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监督法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十七条“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设立的基本程序是: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企业年金草案,根据集体协商的原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再报属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选择有经营企业年金受托资格的机构,代表本单位和职工与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受托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XXX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十一条 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时,由本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职工薪酬福利水平适时调整年金方案。 第四十三条 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修改时,应修改本单位年金方案。

  第四十四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二)修改后的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重新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五条 符合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终止执行企业年金方案。

  第四十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时,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年金方案经职代会通过,解释权归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实施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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