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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安置方案

时间:2024-04-23 08:20:44 企业策划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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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安置方案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改制安置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1

  1、坚持改革全面性、彻底性和稳妥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防止逃废债务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一、改制范围和形式

  1、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暂不实施改制的企业外,全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在改制范围之内。

  2、企业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组、合资合作、转让国有产(股)权和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

  二、改制工作程序

  1、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及提出申请。企业改制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后企业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建立完善工会组织等项内容。

  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确定改制后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组织改制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企业改制方案上报前,应按规定进行土地权属、规划等审查,并由市或区、县(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国有企业改制规划土地审核意见表》。

  2、企业改制方案初审。企业改制方案连同企业改制申请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市)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审批(审核)部门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资人利益,是否妥善安置职工。对初审合格的由审批(审核)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明确改制方向及形式、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方案)的最后审批(审核)主体。

  3、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审批(审核)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出具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前期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改制为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政府审计机构组织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企业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由经政府审计机构委托的同一中介机构承担,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改制涉及的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没有进入改制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有偿或租赁使用费用标准要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考虑市场等因素。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土地估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4、落实债权债务。企业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通过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实债权债务。

  7、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5、公开市场交易。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股)权转让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转让条件和受让要求,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交易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其他因素。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方案)正式审批(审核)和资产处置审批。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企业产权市场交易结果及其他调整事项,修改、调整和完善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并正式上报审批(审核)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审批(审核)部门予以审核批准,并出具综合审批(审核)意见。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区、县(市)根据审批权限对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和产(股)权变动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7、企业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及后续工作。企业改制方案经审核批准及履行资产处置或产权变动审批程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及履行产权交割、企业产(股)权变更登记、注销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三、改制事项审批(审核)

  1、所有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均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进行初审。

  2、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方案)履行正式审核程序时,均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下属子企业(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方案),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分别由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审核。

  3、由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审核的改制方案,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备案。

  4、所有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处置及产(股)权变动审批的,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5、区、县(市)属企业改制方案及资产处置、产(股)权变动等审批(审核)由区、县(市)根据上述原则自行确定。

  6、审批(审核)企业改制事项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公开办事时限,实行限时服务,并在内部建立有关批准程序、权限、责任和相关资料归档保存等制度。

  四、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其他人员)基本情况;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办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时点和费用测算情况;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和支付办法以及资金来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等内债处理意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企业改制时,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严格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应对全部在册职工按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时点测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企业改制时,应在企业改制相关协议或合同以及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由改制后企业与所聘用的原企业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变更相关内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短不少于3年。对改制后企业未聘用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内债。企业是偿还拖欠职工内债的主体,拖欠职工的内债应由企业偿还。在企业改制时能够一次性偿还的,应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约定偿还时间。

  5、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安置服务工作。确保企业离休干部“两个待遇”不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市)成立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对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服务。

  6、全面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认真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xx〕50号)规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管理活动经费、采暖费、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其他有关费用,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足10年费用。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缴纳或一事一议办法妥善解决。

  7、妥善安置改制企业中的特殊人群。特殊人群是指企业中的工伤、残疾、患病、市级以上劳模、“三期”内女职工、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内退职工、“三方面人员”(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干部)和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以及职工遗属等。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建立托管中心等灵活、可行的办法落实相关待遇。

  8、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未聘用人员,档案移交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待遇,由国有企业改制收益中支付。对改制后企业留用的人员,改制后企业应在新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五、其他事项

  1、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其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

  2、设立市属企业改革职工安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费用。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管理及企业改制收益支出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股)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出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2

  为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过程自动控制,逐步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化,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和省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手段,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20xx年底前,生产过程涉及列入《目录》中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对到时未完成技术改造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实施改造。对按期完成改造且符合要求的,方可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改造范围

  主要是对生产过程涉及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十五种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

  三、改造要求

  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和可控程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尽可能减少现场人工操作,提高企业的安全自动控制水平。

  1、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有高度危险(裂解、加氢、聚合、氟化、硝化、过氧化工艺等,下同)的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2、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高度危险或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完成改造。

  四、基本操作程序

  1、改造内容的确认。各县市区要在前段时间危险化工工艺摸底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是否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内容进一步进行摸排。摸清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底数,并由企业对本单位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内容进行确认。由给企业最后一次进行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原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列出专门章节或单独对生产装置自动控制情况进行专项评价,确认企业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并对宜采用的控制方式提出详细的、针对性的参考意见。

  2、改造方案的制定。经评价确认需要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应组织内部技术人员并邀请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专家等,对相关的生产装置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按照《目录》要求确定关键控制点,并委托化工设计单位或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根据危险性评价编制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和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对方案进行论证。

  3、改造工程的实施。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施工,并选择安全可靠、经过认证的安全仪表产品。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应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改造方案进行安全仪表的安装、测试及安装、测试后自动控制系统的试运行,同时负责培训企业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操作人员。自动控制系统的试运行,企业要会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编制完善的试运行前后的停、开车方案,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停、开车安全。涉及安全仪表的检测、检验,属法定检测、检验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的可委托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承担。

  4、改造工程的验收。自动控制系统试运行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和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目录》要求,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书面报告县安监局,并抄报市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市直有关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改造工作。要督促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抓紧制定改造方案,并根据实际采用适宜的自动控制方式或自动控制系统。

  2、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列出工作进度表,对企业安装改造的时限做出具体规定,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确保20xx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按要求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3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药材郑州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1日,郑州公司在册职工总人数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43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44人(其中退休职工38人,离休职工6人)。

  (一)郑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28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34人(其中退休职工29人,离休职工5人)。

  (二)林州库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15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10人(其中退休职工9人,离休职工1人)。

  二、职工身份转变

  (一)职工身份转变的目的:通过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在国有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改制后到新公司工作的职工,由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劳动用工机制。

  (二)转变对象和范围:郑州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册的在岗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内退人员等。

  (三)新公司全员接收现有在册职工。尊重职工本人去留意向。职工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或继续到新公司就业。

  (四)身份转变程序

  1、张榜公布职工工龄及经济补偿测算情况。

  2、由职工本人填写《国有职工身份转变申请及去留意向表》。

  3、参加改制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取消国有职工身份,原与郑州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4、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名册》,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三、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

  (一)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后,依照有关政策和协议予以经济补偿。

  职工经济补偿金数额,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计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用工性质,以人事档案资料为依据。工龄截至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实际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职职工经济补偿

  1、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按郑州市20xx年职工平均工资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实际工作年限,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2、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按郑州市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392元标准计算),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3、198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4、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转军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正常上班职工经济补偿

  1、非正常上班职工指待岗、停薪留职等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含内退)。

  2、经济补偿标准:

  (1)待岗职工同在岗职工一样计发补偿金,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本条款中的待岗职工是指实施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在岗人员试行聘用及分流的通知》〈药郑司字(20xx)第3号〉后确定的待岗职工;

  (2)凡已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给与经济补偿。

  3。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

  (2)在企业挂靠档案不上班的挂名人员。

  (四)职工内退条件和待遇

  1、原已与公司办理过内退手续的职工,改制后维持其原内退待遇不变。

  2、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可选择内部退养或领取经济补偿金。选择内部退养者,其内退待遇按本人现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3、内退职工待遇改制后由新公司按月发放,并正常缴纳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直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为止。

  (五)离退休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后,对企业现有的离休职工按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医保统筹。但是在未办理医保统筹前,离休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新公司办理。

  2、离退休人员(不含改制后新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的补贴(35.7元/月人)由新公司继续负担。

  (六)其它补偿

  1、考虑公司长期工资偏低的实际情况,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工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330.60元,30年封顶。此外,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本企业工龄再给予每满一年480元的补偿。

  2、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工资等,经审计评估确认的,在本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并且企业改制方案经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批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3、职工房改住房发证后,按国家规定的房改政策,核实后予以退发多集资的房款差额。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不同意签订《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职工,可暂时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不变,并可根据需要在中国药材集团内重新安排工作。

  (二)对拖欠公司各种款项(包括各种借款、业务往来欠款、各项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应补交的职工建房集资款等)及物品的职工,在身份转变前予以清收。到时不偿还者,按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直接以其应得经济补偿金和应付职工内债抵偿,仍有余额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追回欠款及物品。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转移:与原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及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协议》自谋职业并领取补偿金的职工,其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移交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保存,应交纳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改制后的新公司与留下来就业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新公司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新公司员工依法受到保护和制约,企业和员工共同遵守相关法律,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新公司须向到新公司就业的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以保证职工将来离开新企业或退休时能按时足额拿到经济补偿金。

  (六)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4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5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兼并重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确保全县粮食安全。

  到20xx年1月底,基本完成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省、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因企制宜,确定改革形式。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清理财务挂帐和清产核资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制定补偿标准,确保改革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重点。

  1、搞好职工身份置换,精减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理顺企业劳动关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搞好职工再就业。

  2、搞好资产重组界定,建立起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的国有独资粮食储备体系、军粮供应体系。

  3、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顺利走向市场。

  4、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新的用人、用工、分配制度,促进购销企业面向市场,主动服务。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

  全县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于今年7月份开始,20xx年1月底前完成。

  (二)方法步骤。

  1、改革形式。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对全县粮食购销企业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确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改革形式。县保留1—2个国有独资企业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对粮所实行股份制改革,根据清产核资情况确定重组规模。

  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实际,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于20xx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职工身份置换。

  3、清产核资。从今年7月份开始对全县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10月底完成。

  4、经济补偿金。企业补偿金按照企业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5、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坚持以人为本,多措并举,妥善做好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工作,确保平稳安置、顺利分流。用足用好社保、退休、内退、病退等政策,保持职工社保关系的连续性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安置的职工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新公司注册登记。重组后的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县粮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相关政策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土地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和安置职工。对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二)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三)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五)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六)企业改革中需要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6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按照“因企制宜,有序推进,规范运作,积极稳妥”的要求,采取股份制、转让国有产权、重组、并购、合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完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优化经济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新的体制。对尚未改制的企业,尽量做到产权制度改革一步到位,切实转换机制;对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要通过减持或退出国有股权,进一步深化改革;对人均持股的改制企业,适时依法搞好股权结构调整,使股权向经营管理层和法定代表人相对集中;对资产负债率高,难以摆脱困境的企业,要在妥善安置职工和处理好债务关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方式退出市场;对已经改制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深化内部改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程序

  (一)确定改制企业。确定企业改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改制。

  (二)资产清查。企业改制前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组织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结果不实的,要重新进行清查。

  (三)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企业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要纳入评估范围。土地估价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备案。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四)离任审计。凡拟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审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的国有产权。

  (五)方案制定与审批。根据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到会职工代表要达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职代会通过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企业改制方案经本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批。中小型企业(含各部门兴办的实体性企业)由分管市长召开专题办公会研究批准;大型企业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公司法》和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募集股份。股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创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

  (七)召开创立大会。募股结束后,发起人应在三十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由股东听取和审查发起人关于设立公司的报告,讨论和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聘任经理。

  (八)工商注册与变更。新改制公司要在市政府批复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国有股权减持或退出的企业,要在市政府批复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九)建立党群组织。按照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十)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包括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管理制度等改革。

  三、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不实资产的处理

  企业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投资、其他权益以及虚盈实亏的资产损失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不实资产审核的组织、指导、审查和核销工作。逾期3年且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对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并委托专门机构收回处理。

  (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处理

  1、在企业生产区内的医疗机构、托儿所、职工食堂(饭店)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参与企业改制;在企业生产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托儿所、职工食堂(饭店)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参与企业改制;企业承办的义务教育单位的人员和资产,按照分离企业办社会的有关要求移交驻地教育部门管理。

  2、改制企业未出售或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宅,尽量出售和过渡完毕。改制前确实不能出售、过渡完毕的,在改制方案中应明确房屋产权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处置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处置。企业改制后要认真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不得损害职工的利益。

  3、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凡在企业厂区和职工住宅区域内夹有直管公房等国有房产的,应先将国有房产剥离出来,不参与企业改制,然后再办理其他房产的过户手续。

  4、改制企业要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以及工会财产的处置工作,防止改制过程中工会经费及财产流失。

  (三)土地资产的处置

  1、编制土地资产处置预案。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应拟订土地资产处置预案,明确土地资产进入改制后企业的方式。参与企业改制的土地一般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企业职工住宅用地、义务教育用地不参与企业改制。存在边界争议一时难以解决和企业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也不参与企业改制。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出资)和保留划拨方式灵活处置土地资产。

  2、土地产权界定。要核定参与企业改制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用途,对己颁发的土地证书同时鉴证,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在权属调查清楚后,准予先行参与改制。

  3、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类型及处置

  (1)改制前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资产对待,经评估剩余使用年期的土地现值备案后,计入总资产参与改制,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改制后企业享有,凭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2)改制前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一般竞争性生产经营行业,采用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需要国家控股的企业及国家专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国有独资企业可采取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处置;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等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之间合并、兼并、分立的,可暂时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3)改制前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可继续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事项;改制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也可终止原租赁合同,重新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

  (4)改制前企业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制后企业为国有控股、国有独资的,仍可采用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方式处置。

  4、土地出让金、租金确定标准

  (1)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备案价格的40%缴纳。对资不抵债企业实施整体出售、兼并的,划拨土地资产可充抵负债、安置职工,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备案价格的70%计算。超出充抵负债、安置职工的部分,改制企业按土地评估备案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优先租赁。

  (2)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年土地租金按评估备案价格的2%计算。

  (3)以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作价入股、出资额按土地评估备案价格计算。

  5、确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改制企业根据土地资产处置预案和土地资产估价备案结果编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明确土地取得方式,显化土地资产价值量,核定土地出让金、租金或作价入股、出资金额。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可与企业改制方案一同编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企业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换发土地证书。

  (四)房屋资产的处置

  1、改制前没有确权登记或有争议的房屋,应首先界定产权归属、补办有关手续后,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2、改制企业用房产作抵押担保,依法进行登记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首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五)国有产权的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要严格考察出资(受让)方的资信、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和出资动机,选择合格的出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

  3、经营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等。

  4、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采取“零”资改制的方式转让。原企业资不抵债额较大的,其负资产额可在改制后企业挂账,以该企业上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效益情况在1—3年内用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以财政返还的方式逐年冲销,到期冲销不完的剩余部分,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5、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款要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付清。

  (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

  1、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通过与职工重新订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用人机制,并按照因企制宜、依法操作、分类实施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

  2、改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关闭破产、撤销、解散后重新注册的企业应当利用有效资产尽可能多地安置原企业职工。

  3、企业在制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时,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按规定组织实施。

  有关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

  (七)企业领导体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设立并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改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候选人由各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推荐,选举产生。其中,改制为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代表国有股权出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领导职务的,由该企业的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经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后,向股东会进行推荐。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参加,其他改制企业监事会中也应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改制时,国有股权全部退出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必要时可由该企业的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帮助推荐。

  2、企业党组织

  (1)改制企业应同步调整健全党组织。提倡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条件,党委(总支、支部,下同)成员可依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由一人担任的,应具备两个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能力。改制企业的党委要根据规定按期换届选举。届中需要调整的,由该企业的上级党委(工委)批准。规模较大的企业改制后,应保留必要的党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以保证党建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改制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

  (2)改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市属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市属企业改革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市属企业改革指导小组,负责市属企业改革的组织指导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企业的改制工作。体改、国土资源、房管、劳动、工会、工商、税务、银行、法院、审计和企业主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认真地做好企业改制中涉及本部门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发动、组织宣传等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推进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肃企业改制工作纪律。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违规操作、严重失职的,要严肃查处。对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的,要从严惩处,并不再聘请其从事涉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中介活动,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在市属企业改制工作中,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改制材料涉及的问题要及时研究,需要答复的要在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达不到批准要求的要出具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企业改制涉及的收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税务、车辆等过户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验资、法律诉讼、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四)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改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改制方案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关制度,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自觉承担各项社会义务,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制后出现生产经营效益大幅下滑、侵害职工权益等重大问题或需进一步深化改革时,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可派出工作指导组,依法指导帮助企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改制企业健康发展。

  五、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此,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国有企业规范管理,提升效率、增强活力,另一方面则应通过配套措施帮助国有企业减轻包袱。而厂办大集体作为长期困扰许多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之一,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得到彻底、妥善、圆满的解决。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xx〕18号](下称18号文),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对全国范围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和指导。但由于厂办大集体长期以来积累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较多,改革推进工作整体较为缓慢。为使改革能够顺利实施,必须对改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应对。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研究,以为主办企业设计改革方案、推进改革进程提供参考。

  1改革主要风险点

  从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改革试点情况来看,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风险点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以及舆情风险。以下就此四个方面分述之。

  1.1人员安置

  人的问题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如何妥善安置各类职工事关改革成败。厂办大集体劳动用工情况复杂,职工身份多样。按照18号文,大部分厂办大集体将与主办企业彻底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市场化主体,厂办大集体中的从业人员也将成为真正的市场化用工。这可能引发如下风险:一是集体身份职工由于身份认同等观念,可能拒绝与社会化改革企业签订合同而要求回到主业;二是已与集体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外聘职工可能要求与集体身份职工同等安置;三是改制完成后职工可能出于各种因素对安置结果不满意而要求主业再次安置或补偿。

  1.2资产处置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点是要明晰企业产权,这必然涉及对集体企业资产的处置,由此可能引发两方面的风险。

  风险点一: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风险。依照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18号文中却规定,厂办大集体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的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可见,两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虽然厂办大集体大多亏损严重,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经营效益尚佳、净资产总量较大,如果按18号文对剩余资产进行处置,可能面临集体职工追索资产产权的风险。

  风险点二:清产核资过程中的资产流失风险。厂办大集体存在相当数量无偿占用主业资产的情况。在进行清产核资时其风险表现在:其一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将国有资产“低卖高买”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二集体企业无偿占用的主业资产在社会化改制中流失;其三因产权转让流程控制不规范,使国有资产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面临被侵吞的风险。

  1.3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方面。

  内部风险主要指主业对集体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等债权可能面临不易追回的问题。考虑到这些债务成因复杂、历史沿革较长,加上相关人员先后退休,具体情况和有关证据等查实难度较大,在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例如错误核销等,可能成为呆账坏账,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外部风险主要指厂办大集体与第三人之间因改革操作不规范而产生债务纠纷的风险。

  其一,因改革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债务变更法律程序而使改革后企业面临涉诉风险;

  其二,因改革过程中漏报或隐瞒债务,而使改革后企业甚至主业面临债权人追索;

  其三,因部分集体企业在对外业务合同中权利、义务、责任约定不明确,而使主业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1.4舆情风险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主办企业及其厂办大集体各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在改革方式、改革时机、处置方式等关键问题上,主业必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谨慎稳妥地作出选择。这些选择结果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本质的同时,在形式和具体内容上势必略有差异,以符合本企业改革所需。然而,如果不对改革方案、安置措施等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可能引起社会舆论的误解,导致主业受到质疑和批评。

  另一方面,受企业规模、经营效益、人员负担等因素影响,同一厂办大集体内不同身份、不同类别职工在具体改革措施和改革结果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如果不能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和解释说明工作,容易引起不同职工间的攀比、反感、抵触等负面情绪,不利于改革顺利推进和职工队伍稳定。

  2改革风险防控措施

  2.1人员安置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人员安置面临的风险,主业可考虑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是超前制定集体职工身份识别方案,为人员分类安置奠定基础;

  二是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事先制订并出台有关岗位定级、岗位竞聘、岗位考核等人资管理细则;

  三是对涉及职工安置的方案和措施等,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四是建立预留费用制度,在改革成本中提取一定比例预留费用,以应对职工在改革完成后提出的诉求。

  2.2资产处置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集体资产产权归属问题的防控措施。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合作共赢的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予以解决。关键是要区分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出资人权益。1997年清产核资过程中,主业通常是以划拨或借款方式将有关资产界定为集体企业所有。依照条例第39条,主业向集体企业提供的扶持资金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作为借款,二是作为投资。据此,除借款外,集体企业及其劳动者取得有关资产所有权,而主业则成为出资人。而依据条例第19条,出资人对集体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求偿权。况且,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上长期由主业负责,改革最终成本更是要由主业来承担。因此,按照18号文由主业持有净资产剩余,合理且合法。在操作层面,主业作出资产处置决定时开集体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形成有关资产处置问题的决议;在实际处理资产时应充分引入社会评估、中介等第三方机制,保证资产处置行为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针对清产核资过程中的资产流失风险的防控措施,应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和转让,以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具体操作上,可委托各地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以及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进行产权转让。

  2.3债权债务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内部风险,主业应督促有关集体企业尽快制定债务偿还方案并落实还款计划,尽早追讨欠款。对因集体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应及时进行呆账坏账的财务处理,报请有关部门冲减国有权益。有条件的主办企业也可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其与集体企业间的内部债务,以利于更多的资产用于职工安置。

  针对外部风险,主业应当首先对所属集体企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统计调查,切实掌握全部债务情况。在此基础上,严格履行债务变更法定程序,并明确由改革后企业承担原集体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对到期债务督促集体企业加紧偿还;对业务合同约定内容不规范的,应及时整顿,明确主业在相关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2.4舆情风险防控措施

  一是加强舆情监控,制定舆情风险应对预案,及时发现问题、适时采取措施。

  二是积极开展对集体企业改革的宣传推广工作,与各级政府进行积极沟通,争取获得各级政府的支持和肯定。同时,加强与媒体互动,引导各类媒体正确报道和全面介绍改革工作,防止断章取义、以偏概全。

  三是大力加强对集体企业职工的思想教育和改革宣贯工作,使他们充分理解改革工作和方案出台背景。畅通职工利益诉求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倾听职工意见和呼声,对合理要求要及时予以解决。真实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做好应对预案,尽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3结论与建议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企业数量大、牵涉职工面广,可能面临的风险点多。对此,主办企业一方面要树立坚定推进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要周密部署、精心设计,事先预判风险点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预案,确保改革过程平稳有序、万无一失。同时,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积极配合、主动协作,支持主办国有企业切实做好各项风险防控工作。

  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对主办企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其对有关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等方案的支持,为改革提供充分依据和优惠政策。

  二是推进集体职工归集工作,确保所有集体职工均能平等参与改革。

  三是超前制定集体职工身份识别方案,采取职工自主申报、集体企业审查、主业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参与改革的人员身份进行界定,为人员分类安置奠定基础。

  四是形成企业内多部门协商合作工作机制,针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主业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制定风险评估和防控方案,并在改革过程中协同监督执行有关措施,保障各项风险防控计划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司。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xx。

  [2]徐永前。厂办大集体改革100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8

  第一条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大公有资产从企业中退出的力度,进一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历史包袱和体制瓶颈,加快体制创新步伐,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正确处理改革与规范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经营运作机制;正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与改革的关系,在企业改制中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要盘活存量资产,利用企业现有的房产土地,通过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总量;落实好妥善安置职工的各项政策,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第三条企业改制要坚持“一企一策”、稳妥推进、不留后遗症的原则,尊重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意愿。全区集体企业改制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一、能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要保持企业的相对稳定,净资产较大的,力争企业职工全员入股,经营者多持股,买断企业产权,按《公司法》要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规模小,净资产少的企业,提倡经营者或管理层一次出资买断企业产权。

  二、鼓励社会自然人、法人成建制地兼并或承担债务式对企业进行合并重组。

  三、对经营难以维系、严重资不抵债、职工长期不发工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多年拖欠的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施依法破产。

  第四条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第五条企业依据评估后的净资产状况严格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选择等。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必须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前,必须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替代离任审计。财务和离任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评估后的净资产必须由主管部门下达资产确认书,企业对评估后的净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处置。

  (一)提留或支付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突出尊重历史贡献的原则。在改制过程中,可根据经营层作出的贡献情况,制定对经营层和经营者的奖励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对经营者和经营层的奖励比例不超过企业剩余净资产的20%。

  (三)突出职工优先购买的原则。按照谁购买谁所有的原则,企业净资产在提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奖励经营层后,剩余的净资产原则上由经营者、经营层和职工全部买断。一次性买断的,可给予20%的价格优惠,不能一次买断的,可以分三年付清价款,但不享受20%的价格优惠。

  (四)企业净资产在提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奖励经营层后,剩余的净资产职工不能购买的,可向社会法人或自然人转让,但不享受价格优惠。

  企业净资产扣除(一)、(二)项后,剩余净资产按企业管理渠道上交主管部门。

  第八条企业改革改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债权和劳动就业保障权。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理顺、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改制企业承接在职职工要依法接续好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不得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

  (二)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个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企业改制时的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企业按照《公司法》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企业通过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9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九、其他人员的.安置办法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公司按原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2、原南达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比照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安置。

  3、落实原国信、恒通公司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公司代为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4、下属公司遗留人员参照该公司的人员安置办法,由公司代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补缴社保费。

  十、欠款的处理

  1、对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按规定予以补缴。

  2、职工、公司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缴存。

  3、拖欠职工的医疗费按公司现行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兑付。

  4、职工欠公司的款项核实后由职工予以清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1、公司成立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职工安置方案之日。

企业改制安置方案10

  为加快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确保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规范有序地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职工身份置换为重点,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坚持民营化改造为方向,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全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营化”原则。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中小企业中依法有序退出,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2、坚持“一企一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因企施策,一企一策,选择切合本企业实际的改革形式,依法操作,规范运行。

  3、坚持“多措并举”原则。把企业改革与发展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外来资本、企业经营层参与企业改革。

  4、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企业改革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企业和职工意愿,依靠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5、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民主决策,公布改革方案,公平、公正解决好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

  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

  按照“两个置换,一个转换”的要求,确保20xx年底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的50%以上,确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集体企业积极筹划,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四、企业改革的形式

  分别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收购、整体出售、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国有股权转让等形式,一企一策,全面推进企业改革。

  五、改革的程序

  (一)改制申请

  1、企业改制首先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决议。

  2、改制企业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国有企业改制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集体企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清产核资

  1、批准改制的集体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国有企业要向县国资部门提出清产核资申请。

  2、清产核资申请获批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共同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对企业全部资产清查核实、登记造册。

  3、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对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生的损益,报县国资部门认定批准。集体企业的上述事项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财务审计

  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整体财务审计,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由县国资部门委托有资质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集体企业财务审计由企业主

  管部门的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被审计的企业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文件,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集体企业的审计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资产评估

  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聘请具备资质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国有企业由县国资部门聘请具备资质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县国资部门核准备案;土地评估报告分别报县国土部门和国资部门备案。

  (五)资产处置

  1、企业拟处置资产时,须先制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制定。

  2、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附企业资产处置决议、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资产评估报告书。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国资、国土、企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全面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3、资产处置价格应以评估价为基价,研究确定处置底价,然后通过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依法公开处置。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共同实施。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国资部门、国土部门、房产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改制企业等共同实施,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一般采取拍卖的`方式,公开竞价转让。

  4、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县国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改制企业共同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县政府或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县国土、国资、企业主管部门及改制企业共同实施。出让时,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如需采取招标、挂牌等其他方式出让时,须经县政府批准。

  5、集体企业资产转让变现资金由其主管部门设立专户代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变现资金由县国资部门设立专户管理。

  (六)拍卖招投标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均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一般应采取拍卖的方式公开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的方式,对投标人(拍卖机构)实行百分制现场打分,公开竞标,确定拍卖中介机构。

  (七)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2/3以上的职工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集体企业由劳动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由劳动部门、国资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3、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及欠缴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应在企业改制、破产终结时一次付清。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同时移交社区管理。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应主动办理参保手续。未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净资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4、对改制后企业无法安排上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从改制费用中按现行规定标准,一次性预留企业应承担的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保费,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5、对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安排上岗的职工,应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对其经济补偿,其标准:按职工本人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对无法安置再就业的企业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职工本人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经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协商,可按双方认可的标准予以补偿。

  六、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分类指导。各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企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亲自过问抓改革,明确专人抓改革。要深入企业详细了解资产、人员和债务状况,逐个企业制定改革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对改革的形式、职工的安置、资产处置提出可操作性方案。

  2、建立调度、信息通报和企业改革协调会议制度。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一月一调度、两月一通报、半年一督查、一年一考核制度,定期向各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改革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企业改革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随时向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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